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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存管新规将至!备付金银行资产要求降至1000亿元 机构间备付金有望互转?

刘四红 BBT Fintech圈子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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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新规将至。4月3日,央行官网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并增加处罚条款,将对扰乱清算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治理。一支付机构高管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此次《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可通过清算机构进行备付金相互划转,对行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不过,《办法》要求只能指定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如何在银联、网联两家机构中选择,未来是摆在支付机构面前需要考虑的。”


备付金银行资产要求降至1000亿元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分为总则、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相较于2013年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此次《办法》增加备付金集中交存后存管具体内容,明确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并删除相应备付金存管银行等不适用内容。


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要求上,《办法》明确,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外,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额、直接交存至开立在央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而预付卡发行与充值产生的备付金,应通过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存;此外,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所产生资金为待结算资金,均应全额存放于备付金银行开立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值得关注的是,与原备付金管理办法相比,针对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此次《办法》适当降低了门槛,即由2000亿元降低至1000亿元,对于支付机构来说,进一步扩大了备付金银行选择范围。


易观支付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指出,“自集中存管后,支付机构须将备付金全额交存至开设在央行的集中存管账户,而这次《办法》不仅仅是针对央行,还放开了商业银行的备付金存管,且将商业银行备付金资质下调至1000亿元,这是自备付金集中存管2年以后,出台的一大利好政策,相应支付机构也多了和商业银行谈判的资本。”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同样称,“此次《办法》出台以后,支付机构的选择面将更广,也有利于更多中型银行同支付机构展开合作。”


不过,也有支付机构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直言,备付金银行资产要求下降,对于整体支付行业来说意义不大。一方面,商业银行存放的备付金仅针对预付卡、跨境及基金代销等特殊业务,覆盖支付机构群体有限;此外,尽管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降低,但能否进行该存管业务,还存在“白名单”准入制。该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此前央行曾分四批确定了24家银行具有存管资质,因此,即使此次对存管银行资产要求下调,但若该银行不在“白名单”内,仍无法开展该业务,需进一步向央行申请。


支付机构间备付金可通过清算方互转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针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此次《办法》也进行了有关调整。2013年版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曾强调,为隔离支付机构之间可能的风险传递,明确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能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而此次《办法》则更改为,支付机构相互之间发生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文件材料。


划转过程中,支付机构应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支付机构高管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支付机构相互之间可划转备付金对我们来说是一大利好,原来支付机构备付金不能互转,此次《办法》可以说是放开了一条路,有利于我们对外业务合作,只要向相应清算机构申请就行。”


不过,《办法》亦明确,支付机构应当指定一家清算机构作为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并在备付金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他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应当定期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业务及风险信息。这一点也让部分支付机构犯难。正如一支付机构人员称,“原来很多支付机构和银联、网联两家是同时合作的,但是现在要求只能指定一家作为主监督机构,如何平衡两家去选择,是未来需要考虑的。”


最大程度划清红线


针对支付机构备付金,早在2013年6月,央行便对其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做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备付金存管银行的监督责任。但随着市场发展,支付机构违规经营、挪用占用备付金等行为不断发生,相关风险逐步暴露。因此,2017年1月,央行开始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并于2019年1月完成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工作。


有分析人士指出,集中交存一事,有效推动支付机构摒弃 “吃利差”盈利模式,向业务创新、技术创新和客户服务创新方向转型发展,逐渐进入良性可持续发展模式。


在此次《办法》中,除了明确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外,还设定了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不得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同时将对阻碍、干扰央行实施备付金检查等一系列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王蓬博指出,“一系列处罚政策,为支付机构备付金业务最大程度地划清了红线,有利于及时发现、处置、化解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未来,支付行业仍将以监管条例为框架,以监督检查为主,从而进一步明确不同责任人的身份。”


苏筱芮同样称,《办法》除了放宽合作机构门槛、加强客户权益保护外,还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此举既能为备付金存管参与各方划定红线,也能为后续实施监管措施提供明确依据,提升备付金存管业务质量的同时也将让市场更加有序。


“总的来说,《办法》为支付机构在合作机构选择、业务指令操作等方面提供了详实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备付金业务的各方主体,即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并通过规范他们的权力和义务来畅通整个备付金存管流程,有利于备付金业务流程保质保量,在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为支付业务的客户提供相应保护。”苏筱芮如此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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